第四十三條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貨物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并根據演練結果對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危險貨物港口經營人應當將其應急預案及其修訂情況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當港口危險貨物作業(yè)發(fā)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港口經營人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采取應急行動,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進一步擴散,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體系,制定危險貨物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建立專業(yè)化應急隊伍和應急資源儲備,定期組織開展應急培訓和事故應急救援演練,提高應急能力。
港口危險貨物作業(yè)發(fā)生事故時,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規(guī)定向上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并及時組織救助。
第四十六條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港口重大危險源風險分析,建立健全本轄區(qū)內重大危險源的檔案,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監(jiān)管系統(tǒng),加強對重大危險源的監(jiān)管和應急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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